仍有地方政府
為融資平臺提供擔保
審計發現,2010年在國務院明令禁止政府擔保的情況下,有的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仍以出具承諾函等形式為融資平臺公司等單位提供擔保;有些單位采取虛假或不合法的抵(質)押物、高估抵押物價值等方式取得債務資金73.66億元;部分市縣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債務資金165.13億元;有的市縣由于舉債缺乏計劃性,項目準備不充分,造成資金閑置,2008年及以前年度舉借的債務至2010年末尚未支出1.87億元,期間用財政資金支付利息408.76萬元。
在債務償還方面,審計發現部分市縣和單位償債壓力大,存在風險隱患。有13個市和55個縣債務償還對土地出讓收入依賴較大,至2010年末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余額中,承諾用土地出讓收入作為償債來源的債務余額為575.68億元,占相關債務余額的41.47%。至2010年末,審計涉及的31所普通高校和128家醫院債務余額分別為40.72億元和58.42億元,其中85%以上為政府負有擔保責任和可能承擔救助責任的債務。2010年有6所高校和15家醫院該類債務借新還舊率超過了50%,有7所高校和18家醫院該類債務出現逾期2.84億元,形成潛在的政府性債務風險。
此外,審計發現,部分融資平臺公司管理不嚴格。至2010年末,15個市和118個縣政府共設立融資平臺公司213家,這些公司中有8家存在借新還舊問題,借新還舊率平均為22.11%;有13家存在逾期債務8.13億元,逾期債務率平均為7.92%。有54家融資平臺公司存在虛假出資、注冊資本不到位等問題,涉及金額55.38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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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預算編制不規范
2010年省級預算執行情況,較好地完成省人代會確定的預算任務,但審計也發現在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管理中,還存在一些違反財經法規和管理不規范的問題。如預算編制不規范,2010年有交通公路、教育、基建等100.4億元專項資金未編入年初部門預算。
在稅收征管方面,審計部門發現部分地稅部門征管審查不嚴,對30戶企業少征企業所得稅、營業稅、資源稅和土地增值稅等8.85億元,此外個別地方地稅部門違規減免企業所得稅。
在部門單位預算執行方面,審計部門審計了14個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并延伸審計了28個所屬二級預算單位,存在個別編報不真實、非稅收入未及時上繳財政、虛列支出、固定資產購置和管理不嚴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