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運第一天,在西客站內,一位返鄉人身上背著“家和萬事興”的牌匾回家,與父母妻兒團聚。(資料圖片)本報記者胡雪柏攝
本報訊昨天(26日),關乎1.85億老年人合法權益保障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提出,每年農歷九月初九(重陽節)擬定為中國老年節,“常回家看看”或入法律。
養老服務體系居家為基礎
法律修改“脫胎換骨”,從6章50條擴展到9章86條。草案提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草案新增家庭養老支持政策的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發展社區服務,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社區配套建設規劃。
為給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參與社會提供安全、便利、舒適的環境,修訂草案設立專章,對國家推進老年宜居環境建設作了原則規定。據了解,一些地方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出現一些不便利老年人生活的硬件環境缺陷或者隱患。如很多城市六七層樓的居民樓房沒有電梯等,亟待通過法律加以規定和完善。
草案為老人尋找養老地
針對我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草案規定,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
各級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增加對養老服務的投入,在財政、稅費、土地、融資等方面鼓勵、扶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個人以新建、改建、租賃等方式興辦養老服務設施。
針對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難”,草案特別規定: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村可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焦點·養老
“常回家看看”或入法律
草案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
解讀:隨著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層面的需求,老年人精神贍養問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1999年央視春晚唱紅了《常回家看看》,這首歌因表達了父母對子女的心聲而廣為傳唱。草案明確,贍養人應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專家表示,敬老愛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應當大力倡導贍養人經常看望慰問老人。但如何入法,語言上要仔細推敲。
草案明確,贍養人應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也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照料。草案還規定,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草案也對政府部門的責任作出規定。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支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