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焦點:是否要和申請人息息相關的信息才能公開?
今天的庭審過程中,雙方就該項目是否應該向原告宋先生公開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被告方市建委的代理人認為,首先對宋先生這樣的市民對南屏山隧道工程表現出的熱心表示敬意。
但該代理人同時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法規規定,需要被查信息與被查詢人之間符合“三需要”的原則。
所謂的“三需要”原則,即該信息必須和被查詢人在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方面存在一定關聯。
代理人稱,自從第一封回信發出后,市建委一直沒有收到宋先生提交的“三需要”證明,所以他們有理由拒絕其查詢該信息。
代理人同時補充,南屏山隧道項目目前仍然在環境評測階段,相關部門沒有批準實施,“在一個項目沒有得到批準之前,并不屬于可公開查詢的范疇。”代理人如是說。
原告宋先生則認為,他要求公開信息是國務院在條例中明確規定的屬于政府應該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南屏山隧道工程是城市公共建設項目,該項目與杭州市的每一個市民的生活息息相關。
所以,宋先生認為對方要求自己提交所謂的“三需要”證明純屬無理要求。
法庭上,宋先生還報了一個“料”,自己曾向杭州市發改委提交過同樣的信息公開申請,杭州市發改委對他公開了所有相關信息,讓他覺得十分滿意。
“同樣的信息,為何不同部門的處理方式不一樣?”宋先生直言,在他所接觸的職能部門中,杭州市建委是最“差”的一家。
針對宋先生如此評價,被告方杭州市建委的代理人稱,宋先生有這個權利對杭州的職能部門如是評價,但他們認為市建委在信息公開上做得較好,曾多次獲得上級部門肯定,在其官網上也可以看的到。
庭審最后,宋先生表示,他也沒有自認自己的方案就是最好的,但市建委要證明他們的方案比自己好,就該把相關信息跟他公開,這樣才能有個比較。
該案最終沒有當庭宣判,法庭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