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公告
2011年第40號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有關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現予以發布,請各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附件: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降低行政成本,推進節能減排,規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采購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
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于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于辦案、監察、稽查、稅務征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
公務用車包括轎車、越野車及多功能乘用車。
第三條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和發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第四條《目錄》按照企業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聯合發布的程序產生。《目錄》的制訂和發布,應當公開、公正、科學、高效,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主管部門組織汽車行業第三方機構的技術經濟專家組成《目錄》評審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專家組主要職責如下:
(一)申報企業和車型的技術審查;
(二)參與《目錄》車型專項核查;
(三)與《目錄》相關的其他技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