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目錄》車型申報和評審的監督管理,不定期對列入《目錄》車型的產品技術指標、配置、價格和服務等開展專項核查,查處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汽車生產企業應及時、準確上報有關資料和數據,并保持《目錄》車型技術參數、性能、配置、價格等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提高價格或降低車輛性能、配置及保修期。
第十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取消該車型入選《目錄》資格:
(一)產品已停產的;
(二)產品參數和配置信息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廠家申報價超過規定價格的;
(四)用車單位反映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五)專項核查中發現不符合本細則要求的;
(六)其他違反本細則及相關規定的。
第十七條專家組和相關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本細則規定程序及要求,科學、認真、負責、公正地開展相關工作。對所承擔的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并對企業的申報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 加強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申報《目錄》的企業和車型有不符合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可向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九條汽車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暫停申報資格,并取消《目錄》內所有車型。
(一)違反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
(二)企業生產車型出現嚴重質量問題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車輛故障頻繁且不能及時維修解決,影響公務需求保障的;
(四)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五)影響專家組成員客觀公正開展工作且情節嚴重的;
(六)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