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關于新農保與城居保銜接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繳費年限合并累加計算。這主要是考慮:新農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籌集方式、個人賬戶規模、養老金計發辦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確個人賬戶存儲額轉移合并,繳費年限累加計算,能夠較好地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七、關于重復參保問題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重復參加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內出現重復參保繳費的,清退新農保或城居保重復時段繳費,并將個人繳費相應金額退還本人。
這樣規定的基本背景是,從制度設計、運行要求上看,不應允許同時參加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但在實際中,由于不同制度的實施強度不同(就業人員參加職保屬于法定權利和義務,而參加新農保、城居保目前遵循的是自愿原則)、參保繳費的具體規定不同(職保為按月繳費,新農保、城居保為按年繳費)等原因,城鄉流動就業人員在同一年度某個時段重復參保繳費的現象是難以完全避免的。針對這一問題,《暫行辦法》規定對于重復參保的,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職保關系,并將重復參保時段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繳費退還本人,盡可能減少相關人員由此帶來的額外繳費負擔。
八、關于重復領取待遇的處置
《暫行辦法》規定,對于參保人員重復領取待遇的,保留職保關系,終止并解除新農保或城居保關系,對于重復領取的要予以退還或抵扣。這樣規定,主要是遵循養老保險關系唯一性的原則,既優先保留養老金水平較高的職保待遇,又防止重復領取待遇給其他參保人員權益帶來損害。
九、關于其他問題的說明
《暫行辦法》還對各項養老保險制度之間銜接的辦理程序、經辦時限以及公開性做出規定,以為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并接受社會監督。
目前一些地區已經根據自身實際規定了一些接續辦法。為統一規范操作,保障在全國范圍流動的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規定本辦法實施后,各地要以本辦法為準調整相關政策。
本辦法作為暫行辦法,將根據實際運行情況,總結經驗,不斷改進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