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穩定長效的多渠道補償機制
(十二)落實財政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專項補助經費。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等發展建設支出由政府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規劃足額安排,人員經費(包括離退休人員經費)、人員培訓和人員招聘等所需支出由財政部門根據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相關人才培養規劃和人員招聘規劃合理安排補助。
(十三)完善財政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的補助政策。中央財政已建立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后對地方的經常性補助機制并納入財政預算,支持地方完善財政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的補助政策。中央財政對各省(區、市)補助標準主要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人口,并統籌考慮地方財力狀況確定,補助標準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相應提高。各省(區、市)要統籌使用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落實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的財政補助政策,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納入財政預算并及時足額落實到位,加大對困難地區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鼓勵各地探索按服務數量或服務人口定額補償的方式落實補助資金。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實行收支兩條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收入全額上繳,開展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經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額安排。加強財政補助資金的績效考核和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十四)保障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各級財政要及時足額下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擠占。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先預撥后考核結算,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相應提高保障標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任務由財政按照服務成本核定補助。
(十五)全面實施一般診療費。各地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一般診療費標準,原則上10元左右。要嚴格落實一般診療費醫保支付政策,將其納入基本醫保門診統籌支付范圍,按規定比例支付。
(十六)發揮醫保支付的補償作用。擴大門診統籌范圍,合理確定醫保支付范圍和支付標準。醫保支付比例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傾斜,鼓勵使用中醫藥服務。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建立激勵與約束并重的支付制度。采取購買服務方式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給予補償。
六、進一步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能力
(十七)明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功能。以維護轄區居民健康為中心,使用適宜技術、適宜設備和基本藥物(包括增補藥品),大力推廣包括民族醫藥在內的中醫藥服務,綜合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診療科目、床位數量、科室設置、人員配備、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配置要與其功能定位相適應。鄉鎮衛生院受縣級衛生部門委托,承擔轄區內衛生管理職能,對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進行技術指導、藥品器械配送管理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經縣級衛生部門審核后公示,作為財政補助經費核算和鄉村醫生聘用的依據。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推進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
(十八)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標準化建設。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做好城鎮化和行政區劃調整過程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規劃布局和建設。政府在每個鄉鎮辦好一所衛生院。堅持政府主導,原則上每個街道辦事處或3萬—10萬居民設置1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十二五”期間,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繼續加大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投入,重點支持邊遠山區、地廣人稀的農村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鄉鎮衛生院建設,到2015年使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達標率達到95%以上。實施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醫科、中藥房建設。
(十九)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才培養。加快推行全科醫生制度,加強師資和培養培訓基地建設,實施全科醫生規范化培養和欠發達農村地區助理全科醫生培訓。繼續做好全科醫生轉崗培訓、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實施全科醫生特崗項目,確保如期實現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科醫生配備目標。采取有效措施,鼓勵高校醫學畢業生到農村基層服務,志愿到中西部地區鄉鎮衛生院工作3年及以上的高校醫學畢業生,其學費(助學貸款)由國家補助(代償)。加大對農村醫務人員的繼續教育,加強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對鄉鎮衛生院人員每5年進行一次全員崗位培訓,將培訓結果作為崗位聘用與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嚴格執行城市醫院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師晉升主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職稱前到農村服務累計一年以上的政策。深化對口協作,加強上級醫院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人才合作交流,建立定期巡診和輪訓機制。
(二十)轉變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模式。鼓勵基層醫務人員根據居民健康需求,主動服務,上門服務,開展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巡回醫療等。積極推進全科醫生執業方式和服務模式改革試點,各地可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到2015年全科醫生簽約人數與服務人口比例,逐步推行全科醫生(團隊)與城鄉居民建立穩定的契約服務關系,提供連續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衛生等部門要加快制定分級診療規范,推進基層首診負責制,建立健全分級診療、雙向轉診制度,明顯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門急診量占門急診總量的比例。
(二十一)推進信息化建設。以省(區、市)為單位,統一組織規劃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系統建設,逐步覆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有條件的村衛生室。將基本藥物供應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績效考核等作為信息系統建設的重要內容,統一技術規范和標準。強化信息系統在績效考核和服務監管中的運用,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規范化水平。通過建立區域衛生信息平臺,逐步實現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區域內大醫院、公共衛生機構、醫保管理經辦機構等信息互聯互通,實現資源共享。
(二十二)積極做好化解債務工作。地方政府是化解債務的主體,要多渠道籌措落實化債資金,按時完成債務化解工作。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財政困難縣(市、區)化解債務工作的資金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