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北京一名律師在半年內代理了4起行政訴訟,但全都未能立案,“上海某區法院立案庭法官說,‘被告區政府的意見是讓你們冷靜一下,所以我們不立案’。”這樣的理由讓他哭笑不得。
據了解,一些地方法院對以本地區行政部門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往往不予受理,即使行政相對人的起訴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條件,由于擔心自身利益受到影響,司法機關也會設置各種障礙,或久拖不決。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
馬懷德此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披露,我國行政訴訟案件原告勝訴率不到10%,審判效果和質量不容樂觀,“究其原因,就是地方政府通過各種有形無形的方式對行政審判加以干預。”
袁裕來表示,現階段,作為審判機關的法院,其人、財、物等資源要素均受制于當地同級行政機關,政府和法院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作為對司法權獨立性的探索,浙江臺州法院系統曾試點“異地交叉管轄”,旨在“讓法官在沒有任何行政壓力的前提下公正地判決案件”。
統計數據顯示,異地管轄制度在浙江臺州實施一年后,行政訴訟案件中政府的敗訴率從13.1%上升到62.5%。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予以肯定,此后,指定管轄、異地審理等改革措施在各地法院得到推廣。
“隨著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法治環境的變化以及訴訟制度本身的發展,現行行政訴訟制度的有些規定不適應,有些規定不完善。”早在2011年,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應松年就撰文指出,行政訴訟法已經到了非修改不可的地步。
“紅頭文件”難起訴
縣政府發文要求“沒有初中畢業證,不能辦理結婚證”。類似“紅頭文件”侵犯公民權益并非個案。
據了解,我國在制定行政訴訟法時,出于多方面考慮,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作了較為嚴格的限制。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對于政府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被視為抽象行政行為,是不可以起訴的。但在實際上,一些政府部門以規范性文件(紅頭文件)侵犯公民權益的事情時有發生。
2007年,福建省平和縣下發了一個備受爭議的“紅頭文件”:沒有初中畢業證,不能辦理結婚證。盡管該文件后被廢止,但根據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老百姓對這樣荒唐的“紅頭文件”,并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目前,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范圍,局限于行政相對人受到人身權、財產權方面的侵害。”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中心主任姜明安說,受案范圍狹窄,使得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后得不到救濟,諸多方面的權利保護處于真空狀態。
“要有效阻止‘紅頭文件’濫發現象,必須修改行政訴訟法,讓老百姓能起訴政府的‘紅頭文件’,接受司法審查。”姜明安表示,把“紅頭文件”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必要的。
馬懷德也曾發表文章稱,20多年前制定行政訴訟法時,并沒有意識到“紅頭文件”可能成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的載體和形式,而且當時認為很多“紅頭文件”是行政執法的依據,也不宜納入訴訟范圍。
“現在看來,中國法制建設經過20多年突飛猛進的發展,特別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意識的增強,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基本上受到各方面法律的約束。”馬懷德主張,應盡快建立對抽象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訴訟的制度,以此來約束“紅頭文件”。
贏了官司執行仍難
專家分析,行政機關敗訴案件執行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司法體制的原因。
作為一個行政訴訟方面的“實干家”,袁裕來自稱從來不把勝訴當作目的。他知道,即使千辛萬苦立了案,法院判決起訴方勝訴,也可能遭遇執行方面的難題。對付執行難,袁裕來有自己的絕招,“我會在博客、微博上公開法院的判決,媒體一關注一曝光,法院和敗訴的行政機關就吃不消了。”
但是其他“民告官”案件中的“民”,大多沒有袁裕來的影響力。由于法院缺乏強制執行手段,很多時候原告即使贏了官司,也難以從政府那里討回公道。
馬懷德表示,形成行政機關敗訴案件執行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被執行行政機關的原因,也有執行機關的原因。但主要是司法體制的原因,總的來說,可以總結為三個方面:被執行組織沒有履行能力、部分行政機關無視法院權威、我國現行司法權力較難有效制約行政權。而司法權力難以有效制約行政權,是因為法院的自身權威、獨立性以及法官的獨立性均不夠。
盡管現行的指定管轄、異地審理等措施有利于增加司法機關獨立性,但在業內專家看來,變更管轄權增加了訴訟成本,過大的跨度也不利于當事人的權益和審理后的執行,“其作用不可過高估計”。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指出,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還必須修訂行政訴訟法之外的相關法律,真正從制度上給予司法機關獨立性,保證司法不受行政干預。
■行政訴訟法大事記
◎1989年4月4日,全國人大通過行政訴訟法,該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分別就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管轄、訴訟參加人、證據、起訴和受理、審理和判決、執行、侵權賠償責任、期間、訴訟費用等12方面問題作出規定。
◎1997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就行政賠償案件的受案范圍、管轄、訴訟當事人、起訴與受理、審理與判決、執行與期間、其他等7個方面問題作出規定。
◎行政訴訟法出臺后,10多年里催生了4部規范行政權行使的法律:1994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公布,進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1996年3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通過,該法就行政處罰的程序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是行政處罰的基本法律;1999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通過,該法對行政復議的范圍、程序等作了全面規定;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該法就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范圍和程序作了詳細規定。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試行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的管轄制度。
(記者 陳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