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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與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放棄、注銷等事宜的,應當通過商標局辦理。申請與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轉讓、刪減、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變更、代理人名義或者地址變更、續展等事宜的,可以通過商標局辦理,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辦理。
申請與馬德里議定書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轉讓、刪減、放棄、注銷、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變更、代理人名義或者地址變更、續展等事宜的,可以通過商標局辦理,也可以直接向國際局辦理。
通過商標局辦理的,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標代理組織可以直接到商標局提交申請,也可以向商標局寄交申請。
直接向國際局辦理的,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標代理組織可以到國際局提交申請,也可以向國際局寄交申請。
第七條 通過商標局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及辦理其他有關事宜的,可以使用國際局提供的英文或者法文書式填寫,也可以使用商標局制定的中文書式填寫,但需向商標局繳納翻譯費。
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及辦理其他有關事宜的,除按共同實施細則繳納規定的費用外,還應當向商標局繳納手續費。
第八條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其中文姓名。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其中文全稱。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對應的外文譯名的,可以注明該外文譯名。沒有外文譯名的,應當注明對應的漢語拼音。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在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書中注明其詳細地址(包括通信地址和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傳真號碼等。
第十條 一件商標國際注冊申請可以指定一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也可以指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類別的商品或服務。
第十一條 申請商標國際注冊時,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附件:
(一)國內商標注冊證復印件1份,或者商標局出具的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1份;
(二)要求優先權的,該優先權證明1份;
(三)申請人資格證明1份,如營業執照復印件、居住證明復印件、身份證件復印件等;
(四)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委托書1份;
(五)商標圖樣2份,其尺寸不大于80mm×80mm, 不小于20mm×2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