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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商標局收到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書的日期為申請日。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未按照規定填寫的,商標局退回申請書,申請日不予保留。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但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日內補正。商標局以郵寄形式向當事人送達補正通知的日期,以當事人收到補正通知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或者沒有被郵局退回的,自通知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未補正的,該申請視為放棄,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通過商標局辦理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或者其他申請,按規定需要繳費的,應當自收到商標局繳費通知單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繳納有關費用。商標局以郵寄形式向當事人送達繳費通知單的日期,以當事人收到繳費通知單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或者沒有被郵局退回的,自繳費通知單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逾期未繳納的,該申請視為放棄,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商標局通知國際局依職權駁回的,不再向國際局確認該駁回。
第十四條 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出版的次月一日起的3個月內,任何人可以對該公告刊登的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一件異議申請可以涉及一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也可以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類別的商品或服務。
異議人撤回異議申請的,商標局終止異議程序,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五條 指定中國的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領土延伸申請人,自該商標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國際注冊簿登記之日起的3個月內,應當通過商標代理組織,依照有關規定,向商標局送交主體資格證明和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以及其他證明文件。
未在上述3個月內送交主體資格證明和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以及其他證明文件的,商標局駁回該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領土延伸申請。
第十六條 轉讓人未依法申請一并轉讓的,商標局通知國際商標注冊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改正;期滿未改正的,商標局決定該轉讓在中國沒有效力,并向國際局做出聲明。當事人對商標局的聲明不服的,可以在其收到商標局聲明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未起訴的,商標局決定生效。生效日為商標局做出決定之日。
刪減內容不符合我國商品或服務分類要求的,商標局決定該刪減在中國沒有效力,并向國際局做出聲明。當事人對商標局的聲明不服的,可以在其收到商標局聲明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未起訴的,商標局決定生效。生效日為商標局做出決定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