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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必要時,第八條第二款第(18)規定的聲明;
?。?8)必要時,第八條第二款第(19)規定補充說明;
?。?9)必要時,第八條第三款第(1)規定的非強制性說明;
?。?0)必要時,關于代理人的說明。
第十五條 國際注冊日期
一、國際注冊的日期以國際局收到符合協定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申請之日為準。
二、但是
?。?)在原屬國主管機關收到國際注冊申請之日起兩月內,國際局收到該申請,并且申請符合協定及本實施細則規定,則國際注冊日期為原屬國主管機關收到國際注冊申請的日期;
?。?)國家主管機關在國家注冊簿登記商標之前收到國際注冊申請的,若國際局在注冊簿登記之日起兩個月內收到該申請,并且申請符合協定及本實施細則規定,國家注冊簿登記日期為國際注冊日期;
三、國際注冊手續不齊備的,視為國際局收到符合第一)和二)款規定申請的日期為申請手續齊備的日期。
四、然而,手續不齊備不涉及基本成份并且在第十一條第一款提及的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齊備手續的,不影響國際注冊日期。視為基本內容方面手續不齊備的為:
?。?)國際注冊申請未注明申請人身份或地址;
?。?)國際注冊申請未注明申請人設有真實有效的工業或商業營業所的締約國;沒有的話,注明他設有住所的締約國;沒有的話,注明他的國籍所在的締約國;
?。?)國際注冊申請未注明在原屬國有效商標的申請和注冊日期和號碼;
?。?)國際注冊申請缺少商標復制件;
?。?)國際注冊申請未注明要求保護的商標有關商品和服務;
(6)國際注冊申請未注明請求給予保護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