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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指定多家代理人的,其指定文件中首先提到的代理人被視為正式授權的唯一代理人。
5)代理人登記、代理人變更登記以及涉及代理人變更的任何登記應經原屬國或所有人國家本國主管機關向國際局提出申請,第三款的規定除外。
6)代理人登記可免費提出申請,填寫在國際注冊申請書、涉及國際注冊的變更或更正申請書或者國際注冊續展申請書的專門欄目中。就此應通過所有人國家本國主管機關進行續展。
7)變換代理人或任何涉及代理人變更的登記,可于變更、涉及國際注冊的更改或者經所有人國家主管機關提出的續展登記之時免費提出,填寫在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或續展申請表格的專門欄目中。
8)代理人、變換代理人或任何涉及代理人變更的登記還可使用專用表格,隨時通過所有人國家本國主管機關提出。該登記應繳納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5項(6)規定的規費。
9)代理人、變換代理人或涉及代理人的任何變更的登記申請不符合第2項至第8項規定之條件的,國際局將之視為未提出的申請對待并通知通過其提交申請的國家主管機關或申請的提交人。
二、國際局根據本實施細則將致申請人或所有人的各種要求、通知或其他通信寄送給正式授權的代理人,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除外。就此寄送正式授權的代理人的各種要求,通知或其他通信,如同寄送給申請人或所有人,具有同等效力。通過正式授權的代理人寄送國際局的各種通信,如同來自申請人或所有人,具有同等效力。
三、盡管第一款第5項規定,
(1)所有人可直接以書信形式并簽字向國際局提出取消代理;國際局將此項取消通知所有人國家本國主管機關以及取消代理的代理人;
(2)代理人可以書信形式并簽字向國際局提出放棄代理,國際局將此項放棄通知所有人國家本國主管機關以及所有人。
四、代理人登記視作取消在先指定的任何其他代理人。
五、國際局于收到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申請之日進行代理人、變換代理人和涉及代理人的變更登記。此類登記既不通知有關國家的主管機關,也不在"國際商標"刊物公告。
第三條 申請人;所有人
一、多個自然人或法人可作為同項國際注冊的申請人,條件是每人均為某締約國的國民或符合協定第二條規定的條件,并且所有申請人的原屬國應為同一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