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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國際注冊申請的附件
一、商標含有圖形要素或者申請人擬注冊特殊字體文字的商標,除第二款第2)項的規定外,國際注冊申請應附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2)項(1)規定的規費和按第八條第二款第七項貼在國際注冊申請書上的復制件之外同樣規格的黑白商標復制件2份。
二、國際注冊申請含有保護顏色請求的,應附:
1)申請人希望公告黑白商標的,不大于A4規格的(210毫米×297毫米)的該商標彩色圖樣50份,當然,商標含有圖形要素或申請人欲注冊特殊字體的文字商標的,還適用第一款;
2)申請人希望公告彩色商標的,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2)項規定的附加費和該商標的彩色復制件兩份,不包括按照第八條第二款第8)項在國際注冊申請書中的復制件;其規格與第八條第二款第7)項規定的黑白復制件相同。
三、第一款和第二款第2)項規定的復制件,應除去各種附加成份,能夠清晰地復制商標的所有細節。
四、國家主管機關可在國際注冊申請件中附信,指出申請人放棄申請書中所指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務在一國或多國的保護。
第十條 國際注冊申請的注冊費及注冊費差額的支付
一、國際注冊申請應附有本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1)項第(1)規定的基本注冊費,基本注冊費可以20年為期或以10年為第一期支付,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1)項(3)規定的補充注冊費,并必要時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1)項(2)規定的附加注冊費,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2)項(1)規定的附加規費和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2)項(2)規定的附加規費。
二、基本注冊費僅按首期10年支付的,本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1)項(1)規定的差額款項應于自國際注冊起10年期限屆滿前向國際局繳納。
三、在10年期限屆滿前未繳納差額的,商標所有人喪失注冊權并注銷注冊,除非在10年期限屆滿后6個月內國際局收到差額及本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4項規定的附加規費。
【章名】 第三章 手續不齊備的國際注冊申請
第十一條 一般情況
一、國際注冊申請不符合協定或本實施細則的,國際局暫緩注冊并通知有關國家主管機關;需繳納注冊費和規費并且不通過國家主管機關繳納的,則督請申請人齊備國際注冊申請手續。
二、自第一款所指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未齊備手續的,國際局準予相同的期限齊備國際注冊申請手續;并就此除通知國家主管機關外,還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