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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48號
《亞洲運動會標志保護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周伯華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亞洲運動會標志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亞洲運動會標志(以下簡稱亞運會標志)的保護,維護亞運會標志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亞運會標志是指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第16屆亞運會組織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在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作為商標依法核準注冊以及按照《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的規定在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作為特殊標志核準登記的下列內容:
(一)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譯名和縮寫,下同)、會徽、會旗、會歌、格言等;
?。ǘ┑?6屆亞運會申辦機構的名稱、標識、口號和其他標志;
(三)第16屆亞運會組織機構的名稱、徽記和其他標志;
?。ㄋ模┑?6屆亞運會的名稱、會徽、吉祥物、口號、會歌、會旗和其他標志;
(五)《亞奧理事會章程和規則》和《第16屆亞運會主辦城市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與第16屆亞運會有關的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