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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亞運會標志權利人,是指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和第16屆亞運會組織機構。
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與第16屆亞運會組織機構關于亞運會標志的權利劃分,依照《亞奧理事會章程和規則》和《第16屆亞運會主辦城市合同》確定。
第四條 亞運會標志權利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特殊標志管理條例》享有亞運會標志權。
第五條 取得亞運會標志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下同)使用亞運會標志的,應當同亞運會標志權利人訂立使用許可合同。
第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亞運會標志權。
侵犯亞運會標志權是指未經亞運會標志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亞運會標志。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為商業目的使用,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亞運會標志:
(一)將亞運會標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
(二)將亞運會標志用于服務項目中;
(三)將亞運會標志用于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四)銷售含有亞運會標志商品;
(五)制造或者銷售亞運會標志;
(六)可能使人認為行為人與亞運會標志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系而使用亞運會標志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