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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幾種情形。
對于一些在廣告、宣傳資料等載體上使用了世博會標志,但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和影響的行為,及時予以規范和整改,并視情況進行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具有善意使用世博會標志的情節。
(2)不易產生世博會相關權利誤導嚴重后果的。如上海市工商局對三星公司在其商業廣告中,將世博會門票作為商品贈品,并在畫面中突出門票上所帶有的世博會標志的行為進行了有效的規范。
(3)不易與贊助企業產生混淆的。如旅行社發布的2010年上海世博會1日游廣告。
3、 可以采用教育、制止的幾種情形。
對于一些具有合理使用世博會標志的情節,未損害世博會標志權利人或者贊助企業合法權益,且權利人也未予以控告的行為,采用教育、勸誡、制止等柔性監管方式,維護市場秩序的平穩有序。
(1)宣傳內容帶有部分公益性質的。如浦東精神文明辦發布的宣傳世博的公益廣告,但背面印有某保險公司的宣傳內容的案件。
(2)非世博特許商店銷售真品世博特許商品的。由于當事人所銷售的商品確為真品,而且基于對商標保護中權利用盡原則的考慮,經上海市工商局與上海世博局溝通協商并達成統一意見:對于此類情況,工商部門一般不予行政處罰,而是通過教育制止的方式加以控制,積極引導這些企業通過合法途徑取得上海世博局的授權;同時由世博會標志權利人利用合同約定,加強對世博特許商品經銷單位的管理,防止世博特許商品流入其他零售渠道。
(3)郵幣卡市場內經營戶銷售真品世博會紀念郵品、紀念幣、紀念章等紀念品的。由于郵幣卡市場是郵品、紀念幣、紀念章等商品的流通平臺,且量多面廣,它的長期存在彌補了郵局、銀行等銷售渠道的不足。同時,鑒于世博會標志權利人在市場內難以全面布點,上海市工商局對于此類情況,一般參照奧林匹克標志保護工作的做法,權利人不告則不主動予以制止。
(4)在說明性、指示性表述中,不突出使用語言文字類世博會標志的。如在促銷廣告中使用贈送世博會門票的文字說明,但未突出使用世博會標志的情況。
(三) 大力開展世博商標專項執法行動
2010年上海市工商局已經開展和將要開展的執法行動如下:
1.開展“兩會”和“春節”期間世博商標保護專項執法行動(至2月中旬)。進一步加強主要商業街、服飾和小商品市場等重點區域的世博商標保護工作,維護“兩會”和“春節”期間本市穩定有序的世博商標保護環境。
2.開展保護世博會標志和特許商品專項執法行動(2月下旬)。嚴厲查處制售假冒世博會特許商品等侵犯世博會標志專有權行為,有效規范擅自銷售世博會特許產品行為以及世博會贊助企業、特許產品生產商和零售商的世博會標志使用行為。維護世博會標志權利人以及贊助企業的合法權益,凈化世博會特許商品市場環境。
3.開展長三角世博圈保護世博會標志和特許商品聯合執法行動(4月上旬、7月)。貫徹《蘇、浙、滬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監管合作協議》,發揮三地工商部門商標保護聯動機制的作用,維護長三角世博圈世博會標志和特許商品保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