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者提前一年提交續期申請 住宅建設用地將自動續期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回應頁面截圖
日前,據第一財經日報報道,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場首拍落幕,但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中顯示,土地期滿后的處理方法為“出讓人無償收回”。此規定一經報道即引起了廣泛爭論和質疑。
1月17日,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通知,對報道中頗具爭議的“土地期滿出讓人無償收回”內容作出了正式回應。回應中提到“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全文如下:
關于預申請須知所載出讓合同信息中“土地期滿后的處理方法”相關內容說明的通知
根據《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八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第項約定履行:
(一)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
(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九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第三條第(二)款第9項“土地期滿后的處理方法”是針對《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第二十八條的內容,明確該宗土地 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該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理方式。
特此通知
(記者楊艷 實習記者于聰聰)
來源:人民網 編輯:段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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