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逃債 轉讓土地
生效法律文書已經認定,巨通公司規避法律逃避債務,轉讓行為無效
在南方日報記者的采訪中,湛江中院執行局局長李成觀提出,據他們調查,1995年9月湛江市華業公司就與國土局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并于11月29日繳清了土地出讓金和土地管理費,而1996年4月11日霞山區法院才查封巨通公司的海濱六路10號1-5棟房產。
言外之意,就是有可能當時的霞山區法院將本該屬于華業公司的土地拿來拍賣,“拍賣錯了”。甚至還有一種意見認為,將當時張志良拍賣的錢還給他,就可以了。
事實是怎樣的呢?原審法院早就注意到這個問題。2000年湛霞法執字第734號之五中,霞山區法院調查認為:湛江市巨通實業發展公司(原湛江市電子器材公司)明知法院已查封的財產,在未征得本院同意的前提下,卻擅自將查封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轉讓給其屬下的湛江市華業房產公司,顯屬規避法律,逃避債務,該轉讓行為無效。本院委托霞山拍賣公司對上述土地的拍賣行為是合法的,有效的。
2003年湛中法執督字第208號認為:異議人華業房產公司在霞山區法院查封之后,辦理該批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權,其主張使用權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異議不能成立。
更為致命的是,原審法院早已查明:湛江市華業房產公司是湛江巨通實業發展公司的下屬公司。
這一點,可以從2006年10月20日湛江市中院的一份《申請企業破產報告》中得到證實。該報告中列明:“湛江市金環無線電廠、湛江市電子器材廠、湛江市華業房產公司、黃河電子商場”均為湛江市巨通實業發展公司屬下和統籌的全資分公司,各分公司的人、財、物統一由巨通公司管理。
在湛江采訪時,記者還特意查閱了湛江市巨通實業發展公司與湛江市華業房產公司的營業執照。結果發現,這兩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均為“謝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