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空域通常劃設在遠離空中禁區、空中危險區、空中限制區、國(邊)境地帶、地面重要目標以及飛行密集地區、機場管制地帶等區域的上空。在這個空域內的一切空域使用活動,空域用戶向飛行管制部門報備飛行計劃后,即可自行組織實施并對飛行安全負責,飛行管制部門根據用戶需要提供航行情報服務。
蔡軍說,現階段,空管部門正按這種空域劃分方法,在局部地區進行“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試點。
“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分三個階段
蔡軍說,200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規定,飛行實際高度從600米開始到12500米,每隔300米設一個高度層。一直以來,通用航空作業和轉場飛行,高度大多集中在1000米以下空域。從法規上說,國家從來就沒有關閉過1000米以下的低空空域。
“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是為滿足低空飛行需要,國家在低空空域管理方面,進一步采取的完善相關管理法規、加強監控手段和評估監督體系建設等一系列措施。
蔡軍介紹,2010年,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了《關于深化我國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見》,這是指導今后一個時期我國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綱領性文件。文件明確,改革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試點,即2011年前在沈陽、廣州飛行管制區試點,進一步積累經驗;第二個階段是推廣,即2015年年底前,在全國推廣試點成果,基本形成政府監管、行業指導、市場化運作、全國一體化的低空空域運行管理和服務保障體系;第三個階段是深化,即2020年底前,建立起科學的空管理論體系、法規體系、運行管理體系和服務保障體系,實現低空空域資源充分開發和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