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商家和消費者都知道,進口商品須有中文標簽,可是中文標簽上應該有哪些內容,卻不是十分清楚。而孫某掏出一厚本淺黃色的法律法規讀本,書上已被各種彩色筆標注得花花綠綠。孫某翻到《食品安全法》一章,指著上面的條款說,第42條明確了預包裝食品上的標簽應當標明9類事項,其中第6項就是“貯存條件”。因此,超市銷售的進口啤酒中文標簽上沒有標明“貯存條件”,違反了我國《食品安全法》。
孫某是典型的“職業購買人”,一本書、一杯水、一個錄音筆,他就能在工商所“反客為主”,對法律法規的熟悉程度讓常年辦案的工商人員都為之驚嘆。
根據孫某的投訴,工商局按照程序專程到進出口檢驗檢疫局去進行調查取證,最終的結論是進口食品也須符合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孫某確實抓到了商家的“毛病”。最終,商家因違規被處罰5萬元,而孫某也獲得了2倍的賠償。
其實,像孫某這樣的“職業購買人”還有不少。他們整天在超市里轉悠,查找超市中可能涉及違法違規的“硬傷”,他們絲毫不怕經營者認出來,相反還希望商家熟悉他們,了解他們的辦事方式。因為只有這樣,下次發現問題時,他們就不用再投訴或舉報,很快就能和商家達成協議,拿到現金“賠償”。
從某種意義上說,“職業購買人”不僅普及了法律法規,也促進了商家規范和守法經營。
聲音
超市時常遭遇過度求償
“動不動就提出10倍的賠償金,或者非說食物有異味,變質了……”一家超市負責人則向記者大吐苦水:“我們時常會遭遇過度求償的情況。”
昨天,通州工商分局消保科負責人告訴記者,僅去年一年,就接到了來自“職業購買人”的40多起消費申訴和30多起舉報。其中,一上來就亮明“職業購買人”身份的有近20人。而在房山工商分局,一位工商干部說:“有些人平均一兩個月就見幾次面。”
記者了解到,“職業購買人”中很多都是超市原來的促銷導購人員,對超市情況非常了解。而最讓超市等經營者叫苦的是,一些“職業購買人”經常提出過度求償的要求,涉嫌干擾超市正常的經營秩序。
一位“職業購買人”從超市購買了幾斤肉餡,以有異味、顏色不正為由索賠,最終獲得300元“賠償”;還有一位買了1斤蔬菜,因上面標簽上“保質期”過期,當場吵鬧,向超市索取500元賠償。工商人員在遍查了法律法規后,沒找到關于蔬菜“保質期”的規定,再加上蔬菜本身并沒有變質,這一回,工商人員對“職業購買人”的行為不予支持。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大型超市負責人告訴記者:“超市經營品種成千上萬,生鮮食品更是每天都要上柜、撤柜,難免有疏漏。如果超市在經營中被發現問題,我們可以接受消費者索賠,不論這些人算不算真正的‘消費者’。但是,有些人利用商家擔心處罰、害怕被媒體曝光等心理,進行惡意或過度索賠,這種事也屢見不鮮。”
工商
不戴有色眼鏡看待投訴人
有商家曾提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為生活消費而購買商品的才是消費者。這些“職業購買人”購買商品不是用于消費,而是以索賠為目標,不應該算“消費者”,不受法律保護。
以王海為代表的“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以往也曾因為同樣的問題在法律界引起紛爭。而時至今日,國內各地的法院對“職業打假人”算不算消費者仍然意見不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結論也不盡相同。
“區分惡意還是善意消費,是不是知假買假,很難有證據認定,也不能靠主觀判斷,還是要看商家是否存在過錯或者故意欺詐行為。”房山工商分局消保科相關負責人認為,不應戴有色眼鏡看待投訴人。經營者銷售問題商品給消費者,是一種違約。只有對消費者予以賠償,才能對商家起到懲罰和震懾的作用。
記者向一線處理消費糾紛的工商人員了解到,一方面,這些“職業購買人”會以錄音等方式記錄工商查案過程,必要時他們還將祭出“行政不作為”的大旗。另一方面,由于“職業購買人”購買的大多為食品,就很難區分是否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為生活消費而購買”。如果投訴人手中證據確鑿,經營者存在過錯,對合理的申訴請求工商人員將給予支持。
昨天,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告訴記者,目前在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約定的情況下,“職業購買人”是不是因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實際上無法證明,而法律也并不禁止這樣的行為。因此,工商部門“不戴有色眼鏡看待投訴人”的做法是合適的,對凈化市場有好處。而如果商家認為“職業購買人”的行為存在過度求償或者擾亂經營秩序的情況,同樣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