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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逃避商檢案(刑法第230條)
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給國家、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導致病疫流行、災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十五、職務侵占案(刑法第271條第1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七十六、挪用資金案(刑法第272條第1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條)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特定款物價值在五千元以上的;
2、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造成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七十八、附則
1、本規定中“追訴”是指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活動;
2、本規定中“在……以上的”包括本數;
3、本規定中“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4、本規定中“貨幣”包括人民幣、外幣和流通紀念幣,凡是沒有標明貨幣名稱的都是人民幣;
5、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