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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176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十五、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刑法第177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偽造、變造金融票證,面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數量在十張以上的。
二十六、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刑法第178條第1款)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二十七、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178條第2款)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二十八、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179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十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條)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內幕交易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
3、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4、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十、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條第1款)
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