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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刑法第168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五、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刑法第169條)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六、偽造貨幣案(刑法第170條)
偽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追訴。
十七、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刑法第171條第1款)
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十八、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刑法第171條第2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追訴。
十九、持有、使用假幣案(刑法第172條)
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二十、變造貨幣案(刑法第173條)
變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二十一、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刑法第174條第1款)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的;
2、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籌備組織的。
二十二、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案(刑法第174條第2款)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應予追訴。
二十三、高利轉貸案(刑法第175條)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單位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