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Large Medium Small |
(2)凡第(1)款規定的國家或組織可簽署本議定書。凡第(1)款規定的國家或組織已簽署本議定書的,可遞交本議定書批準書、接受書或同意書或者,未簽署本議定書的,可以遞交本議定書的加入書。
(3)第(2)款提及的書件遞交總干事保存。
(4)(a)本議定書于遞交四份批準書、接受書、同意書或加入書三個月后生效,條件是至少其中一份書件由一馬德里協定(斯德哥爾摩)成員國遞交,并且至少其中有另一份由一非馬德里協定(斯德哥爾摩)成員國或第(1)款(b)段提及的組織之一遞交。
(b)對于第(1)款所指的任何其他國家或組織,本議定書于總干事通告其批準、接受、同意或加入之日起三個月后生效。
(5)凡第(1)款所述的國家或組織,在遞交本議定書的批準書、接受書或同意書,或者本議定書的加入書時,可以聲明在本議定書對其生效之日以前根據本議定書進行國際注冊取得的保護不得向其延伸。
第十五條
退約
(1)本議定書無限期地有效。
(2)任何締約方均可通知總干事退出本議定書。
(3)退約于總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4)締約方在自本議定書對其生效之日起五年內不得行使本條規定的退約權。
(5)(a)一個在退出本議定書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內有效的國際注冊商標,在退約生效之日,該注冊的注冊人可在所述國家或組織局提出同一商標的注冊申請。該申請視同在按第三條(4)的規定進行國際注冊之日或者按第三條之三(2)的規定登記領土延伸之日提交的申請,并且該注冊曾享有優先權的,此申請亦應享有同樣的優先權,條件是
(i)此申請于退約實際生效之日起兩年內提交,
(ii)對于退出本議定書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而言,申請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務實際包括在國際注冊的商品和服務表中,并且
(iii)所述申請符合所適用法律的一切規定,包括費用的規定。
(b)第(a)段的規定同樣適用于退約生效之日在退出本議定書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以外任何締約方內有效的任何國際注冊商標,并且由于退約該注冊的注冊人不再有權按照第二條(1)提出國際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