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何才能使選民對代表候選人有比較充分的了解?
答:為了方便選民全面準確地了解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修改后的選舉法增加規定,接受推薦的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個人身份包括國籍,是否擁有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是否在其他地方已擔任人大代表職務等。對候選人提供的個人情況,選舉委員會有責任進行了解核實。候選人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選舉委員會應當向選民通報。
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在選舉委員會的統一安排下進行。推薦者應根據選舉委員會的統一安排,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選舉委員會在選民協商、討論候選人過程中,要以適當的方式,積極、主動地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這次修改選舉法,進一步加大了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的力度,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與選民見面活動要在選舉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
為使選民有比較充裕的時間了解正式代表候選人的情況,同時適應加大組織選民與代表候選人見面力度的需要,修改后的選舉法將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的時間,由原規定選舉日的5天以前修改為選舉日的7天以前。
同時,根據選舉法的規定,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活動在選舉日必須停止,以避免干擾、影響選民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