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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系數四亦適用于實行自行檢索,并指出確切在先權的國家。
【章名】 第十章 生效和過渡條款
第三十六條 生效
本實施細則于1989年1月1日生效,并自即日起取代1974年6月21日并于1975年9月29日、1981年11月24日和1983年12月15日修改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關于某些注冊續展的過渡條款
一、1966年12月15日和1973年12月15日之間注冊的國際商標,有兩個注冊日期,一個是根據1957年6月15日在尼斯或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修訂的協定確定的日期,另一個是根據1934年6月2日在倫敦修改的協定確定的日期,并且各根據這兩個注冊日期要求的期限續展該項注冊的,以最早的日期確定續展日期。
第二部分完
其他請參考《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實施細則(1)(共兩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