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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有關國際注冊提出爭議的在先國家或國際注冊及其申請或注冊日期和號碼,以及其所有人姓名和地址;
(6)應適用的國家法的有關主要條文:
(7)宣布失效的日期。
三、應國際局的要求,若通知無效的國家的法律允許,該國家的主管機關應向其提供無效決定的副本1份。
四、無效以國際局收到無效通知的日期在國際注冊簿登記并注明宣布無效的日期。
五、國際局將無效通知一份轉交所有人國家的國家主管機關和所有人,則應該主管機關的請求,向其轉送無效通知副本一份。若國際局能依據第三款收到該通知。
第十九條 某些司法或行政裁定的登記
凡不可上訴的司法或行政裁定并且其效力在于縮減在有關國家所有人享有一項國際注冊的權利,可應該國的國家主管機關的申請在國際注冊簿登記。申請應附有要求登記的司法或行政裁定的副本一份以及該主管機關起草的司法或行政裁定的摘要。
【章名】 第六章 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變更登記申請的形式和內容
一、變更登記申請,如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務向一國或多國領土延伸、部分商品和服務或部分國家的商品和服務的轉讓、部分轉讓、撤消國際注冊、刪減商品和服務、變更國際注冊所有人的姓名或地址,均應使用國際局免費提供給國家主管機關的表格,由商標所有人國家主管機關提交1份注明日期并簽字的申請。
二、在任何情況下變更登記申請均應注明:
(1)有關國際注冊號、必要時,基礎國家注冊號;
(2)有關國際注冊所有人姓名和地址;
(3)本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5)項和所指規費的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付款人。
三、申請應附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5)項規定的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