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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名】 第八章 注冊證、通知和公告
第二十九條 注冊證
一、國際局經原屬國主管機關用掛號信向所有人寄送1份注冊證。上面印有注冊時登載在國際注冊簿的內容。
二、國際局用掛號信向所有人,或對于通過本國主管機關續展的,向商標所有人本國主管機關寄送注冊證1份,上面印有注冊時登載于國際注冊簿的內容。
第三十條 通知
一、國際局用掛號信將國際注冊,以及臨時和最終駁回保護、駁回的最終決定、無效、第十九條規定的摘要、撤銷、更正和在國際注冊簿登記的其他變更事宜通知有關國家主管機關。
二、國際局用掛號信向商標所有人寄送臨時和最終駁回保護通知、駁回的最終決定,和用平信寄送國際注冊簿登記的無效通知,以及國際注冊簿變更登記的副本1份。
三、國際局用掛號信酌情通知國家主管機關或所有人,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有關不齊備申請的通知和其他通信。
第三十一條 公告
一、國際局每月在題為《國際商標》的刊物中公告在國際注冊簿登記的注冊、續展、變更、撤銷、更正、最終駁回保護(但不包括駁回理由),駁回的最終決定、最終無效決定以及第十九條規定的摘要和已繳納第二期10年注冊費差額的國際注冊號;未繳納該注冊費差額被撤銷的國際注冊號和未續展的國際注冊號于第十條第三款和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寬展期滿后公告。
二、國際局每年按所有人姓名字母順序公告上一年已經公告注冊的索引。
三、國際局還公告有關商標國際注冊的年度統計。
四、各國主管機關按與認繳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會費等級對等的每一單位,從國際局收到兩份免費的和兩份半價的紙制或微縮膠片《國際商標》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