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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手續不齊備的變更登記申請
一、變更登記申請不符合協定或本細則規定的,國際局暫緩登記并通知國家主管機關;申請人應當繳納補充注冊費和應納規費,并且不通過國家主管機關繳納該費用的,請所有人齊備申請手續。
二、自第一款所指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未齊備申請手續的,國際局給予相同的期限齊備變更登記申請手續;將此通知國家主管機關和所有人。
三、申請手續未在第二款準予的期限內齊備的,視為放棄申請并退回已繳納的注冊費和規費。
第二十二條 在國際注冊簿登記變更及登記日期
一、國際注冊的變更于國際局收到符合協定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變更登記申請之日在國際注冊簿登記。
二、部分轉讓,使用已部分轉讓的注冊之國際注冊號在國際注冊簿上登記;轉讓部分作為一項單獨的國際注冊登記,使用附有大寫字母的已部分被轉讓注冊之注冊號。
第二十三條 更 正
一、國際局的錯誤影響國際注冊簿注冊或登記、其通知或公告的,在任何時候均應由國際局更正。
二、國家主管機關的錯誤影響國際注冊簿注冊或登記、其通知或公告,并且國際局認為可能損害因國際注冊而產生的權利的,應由國際局更正,條件是國家主管機關提出的更正申請于國際注冊公告或在國際注冊簿的更正登記后6個月內送達國際局。
三、國家主管機關的錯誤,影響國際注冊簿注冊或登記,其通知或公告,并且國際局認為不損害因國際注冊而產生的權利,應由國際局在任何時候更正。
四、國際局將更正登記于國際注冊簿。
五、國家主管機關宣布的駁回涉及更正內容的,比照適用第十七條;國際局應將更正的公告日期視作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登記日期。
【章名】 第七章 到期和續展的非正式通知
第二十四條 到期的非正式通知
在現行的20年期滿前6個月,或,已繳納為期10年基本注冊費的,在該期限屆滿前6個月,國際局以非正式通知提請商標注冊人或其代理人注意期滿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