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已經2002年1月30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2月4日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亞洲運動會標志保護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維護商標代理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標代理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已經2004年10月13日國務院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為了加強對特殊標志的管理,推動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的發展,保護特殊標志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為了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維護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制定本條例。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1900年12月14日在布魯塞爾修訂;1911年6月2日在華盛頓修訂;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修訂;1934年6月2日在倫敦修訂;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修訂。
本聯盟國家有義務對各該國國民保證給予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有效保護。
有志于在尊重主權和平等基礎上,為謀求共同利益,增進各國之間的了解與合作而貢獻力量;
任何締約國的國民,可以通過原屬國的注冊當局,向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以下稱“本組織”)公約中的知識產權國際局(以下稱“國際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以在一切其他本協定參加國取得其已在所屬國注冊的用于商品或服務項目的標記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