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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
【分類號】 Y8108196702
【標題】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
【時效性】 有效
【簽訂地點】 斯德哥爾摩
【簽訂日期】 19670714
【生效日期】 19890525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知識產權
【有效期限】
【名稱】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
【題注】 〔一八九一年四月十四日簽訂,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修訂于布魯塞爾,一九一一年六月二日修訂于華盛頓,一九二五年十一月六日修訂于海牙,一九三四年六月二日修訂于倫敦,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修訂于尼斯,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修訂于斯德哥爾摩〕
【章名】 協定
第一條 〔成立特別同盟;向國際局申請商標注冊;所屬國的定義〕
(一)本協定所適用的國家組成商標國際注冊特別同盟。
(二)任何締約國的國民,可以通過原屬國的注冊當局,向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以下稱“本組織”)公約中的知識產權國際局(以下稱“國際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以在一切其他本協定參加國取得其已在所屬國注冊的用于商品或服務項目的標記的保護。
(三)稱為原屬國的國家是:申請人置有真實有效的工商業營業所的特別同盟國家;如果他在特別同盟國家中沒有這種營業所,則為其有住所的特別同盟國家;如果他在特別同盟境內沒有住所,但系特別同盟國家的國民,則為他作為其國民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