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實行民主改革,廢除封建農奴制度,解放百萬農奴和社會生產力,完成西藏歷史上最深刻的社會變革
民主改革之前的舊西藏是一個比歐洲中世紀還要落后、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社會。占人口5%的官家、貴族、寺廟上層僧侶三大領主及其代理人占有西藏的全部耕地、牧場、森林、山川、河流和大部分牲畜,而占人口95%的農奴和奴隸沒有生產資料和人身自由。廣大農奴和奴隸不僅遭受著沉重的賦稅、烏拉差役和高利貸的剝削,而且遭受著世所罕見的殘酷的政治壓迫和刑罰,掙扎在死亡線上。改革西藏社會制度是西藏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和西藏人民的根本愿望。考慮到西藏的特殊情況,《十七條協議》規定:“對于西藏的現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變更”;“有關西藏的各項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強迫。西藏地方政府應自動進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時,得采取與西藏領導人員協商的方法解決之”。和平解放后,中央人民政府對西藏社會制度改革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態度和極為寬容的政策,耐心等待和勸說西藏地方上層統治集團主動進行改革,并給予充分的時間。但是,西藏反動上層為了維護農奴主階級的既得利益和特權,根本反對改革,企圖永遠保持封建農奴制,為此,他們蓄意違反《十七條協議》,策劃了一系列分裂祖國的活動,直至1959年發動全面武裝叛亂。
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央人民政府采取果斷措施,與西藏人民一道堅決平息了叛亂,解散了西藏地方政府,并在西藏進行了一場徹底摧毀封建農奴制度的民主改革運動。民主改革廢除了“政教合一”制度,實現了政教分離;廢除了生產資料的封建領主所有制,確立了農牧民個體所有制;廢除了對“三大領主”的人身依附,使農奴和奴隸獲得人身自由。民主改革是西藏社會進步和人權發展史上劃時代的重大變革,使西藏百萬農奴和奴隸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多方面實現了翻身解放,有效地促進了西藏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為西藏的現代化發展開辟了道路。據統計,在民主改革中,農奴和奴隸共分得土地280多萬克(15克相當于1公頃),到1960年西藏民主改革完成時,西藏的糧食生產量比1959年增長12.6%,比民主改革前的1958年增長17.7%,牲畜存欄頭數1960年比1959年增長9.9%。
(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推動西藏走上社會主義的發展道路
西藏民主改革的過程同時也是民主建政的過程。1959年3月西藏發生叛亂后,國務院發布命令,解散西藏噶廈地方政府,決定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職權。此后,相繼撤銷了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和班禪堪布會議廳委員會,結束了幾種不同性質政權并存的局面,建立了統一的人民民主政權。1961年,西藏各地開始實行普選,昔日的農奴和奴隸第一次獲得了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選舉產生了西藏各級權力機關和政權,一大批翻身農奴和奴隸擔任了各級領導職務。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拉薩開幕,西藏自治區及其人民政府宣告成立。此后,西藏通過對農牧業的社會主義改造,走上了社會主義的發展道路。西藏自治區的成立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實行,從制度上保障了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共同繁榮政策在西藏的實現,保障了西藏各族人民平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和自主管理本地區本民族事務的權利,為西藏在國家的特殊支持和資助下,根據本地區特點實現與全國共同發展進步提供了制度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