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
和平解放60年來,在中央人民政府領導和全國各族人民大力支持下,經過西藏各族人民艱苦奮斗,西藏實現了由封建農奴制度到社會主義制度、由封閉貧窮落后到開放富裕文明的兩大“歷史性跨越”,在各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
(一)政治建設成就斐然,社會制度實現歷史跨越
和平解放以來,西藏廢除了封建農奴制度,實行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立了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制度。昔日的農奴和奴隸從此成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不僅享有了平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而且享有了自主管理本地區、本民族事務的政治權利。在2007年舉行的西藏自治區、地(市)、縣、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中,參選率達到96.4%。經過直接和間接選舉產生的34000多名四級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占94%以上。在全國人大代表中,西藏自治區有20名代表,其中藏族公民12名,門巴族、珞巴族公民各1名。西藏各階層和各界人士還通過參與各級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參政議政,行使民主權利。現有多名西藏民族、宗教界人士是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西藏委員會于1959年成立以來,歷屆委員中的絕大多數是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士。
民族區域自治在法制化的軌道上不斷推進。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先后制定了279件地方性法規和具有法規性質的決議、決定,內容涉及民主政治、經濟發展、文化教育、語言文字、人民司法、醫療衛生、文物保護、野生動植物和自然資源保護、環境保護等各個方面。現已建立起以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骨干的地方性自治法規體系,為維護西藏各族人民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各方面的權益,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這些法制建設成果具有鮮明的西藏地方特點,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區立法條例》、《西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決定》、《關于維護祖國統一、加強民族團結、反對分裂活動的決議》、《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和《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等等。
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干部是西藏自治區干部的主體,是建設西藏、發展西藏的骨干力量。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歷任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和人民政府主席均是藏族公民。全區干部隊伍中,藏族及其他少數民族占70.3%,其中縣鄉兩級主要領導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占81.6%。目前,西藏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達到5.4萬人,少數民族技術人員占76.8%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