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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鲜龈骺钜幎ǖ膱绦?,受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四的約束。
第九條之四 〔幾個締約國的統一注冊當局;幾個締約國要求按一單個國家對待〕
?。ㄒ唬┤绻咎貏e同盟的幾個國家同意統一其國內商標立法,它們可以通知總干事:
?。ǎ保┮砸粋€統一注冊當局代替其中每個國家的注冊當局。
?。ǎ玻┍緱l以前所有規定的全部或一部,在它們各自的全部領土適用視為在一單個國家適用。
?。ǘ┐隧椡ㄖ诳偢墒峦ㄖ渌喖s國六個月后開始生效。
第十條 〔本特別同盟的大會〕
?。ㄒ唬ǎ保┍咎貏e同盟設立由批準或加入本議定書的國家所組成的大會。
(2)每國政府可有一名代表,并可由若干副代表、顧問及專家協助其工作。
(3)代表團的費用,除每個成員國一位代表的旅費及生活津貼外,均由派遣它的政府負擔。
(二)(1)大會的職責是:
1.處理關于維持和發展同盟以及實施本協定的所有事宜;
2.就修訂會議的準備工作向國際局發指示,在這方面要對尚未批準或加入本議定書的本特別同盟成員國的意見予以適當考慮;
3.修改細則,包括確定第八條第(二)款所提到的費用以及關于國際注冊的其他費用;
4.審查和批準總干事有關本特別同盟的報告和活動,就本同盟主管范圍內的事宜向他作必要的指示;
5.決定本特別同盟的計劃,通過三年一次的預算,以及批準其最后帳目;
6.通過本特別同盟的財務規則;
7.視需要成立專家和工作小組委員會,以實現本特別同盟的宗旨;
8.決定允許哪些非本特別同盟成員國以及哪些政府間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作為觀察員參加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