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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通過對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的修改;
10.采取其他適當的行動以進一步實現本特別同盟的宗旨;
11.行使根據本協定認為合適的其他職責。
(2)關于與本組織所管理的其他同盟有關的事宜,大會在聽取本組織協調委員會的建議后,作出決定。
(三)(1)大會的每個成員國均有表決權。
(2)大會的成員國的半數構成法定人數。
(3)不管第(2)項的規定如何,在任何一次會議上,如果出席會議國家的數目不到大會成員國的一半,但達到或超過三分之一時,大會可以作出決議,但所有這種決議除有關其自身的程序的決定外只有履行下列條件,才能生效。國際局應將上述決議通知未出席的大會成員國,請它們在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投票或棄權。如果在此期限滿后,以這種方式投票或棄權的國家的數目達到了會議本身所缺法定人數的數目,只要同時仍取得了所規定的多數,這種決議就生效。
(4)除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以外,大會決議需要三分之二的投票數。
(5)棄權不得視為投票。
(6)一位代表只能代表一個國家并以一個國家的名義投票。
(7)本特別同盟成員國中的非大會成員國得允許作為大會會議的觀察員。
(四)(1)如沒有特殊情況,大會例會在每第三個歷年舉行一次,由總干事召集。時間與地點與開本組織大會的時間、地點一致。
(2)經大會四分之一成員國的要求,應由總干事召集特別會議。
(3)每次會議的日程由總干事準備。
(五)大會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國際局〕
(一)(1)國際局辦理國際注冊和履行有關職責以及處理同本特別同盟有關的其他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