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在法律范圍內從重
盜竊犯李國平(化名)一案,是北川縣法院震后受理的第一個刑事案件。
此案2008年6月由北川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同年9月2日做出刑事判決。判決認為,李國平盜竊罪成立,所盜物品價值人民幣3215元,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
按照北川縣檢察院的指控,2008年5月18日,來自重慶的李國平到達地震后的北川,因5.12地震已經完全摧毀了北川縣城,李國平乘機竄至縣城翻水橋附近一手機店鋪內,盜取手機兩部、手機電池21塊、手機充電器40個。5月19日9時許,李國平在逃離縣城時被公安機關截獲。
“李國平主觀惡意比較大,來災區就是為了盜竊,按照最高法院和公安部的通知精神,我們對其依法重判?!崩顕桨傅膶徟虚L、北川法院掛職副院長馬勤貴說。
而在2008年6月初,德陽市首例趁災犯罪案公審公判,即在什邡市人民法院臨時搭建的“帳篷法庭”內結束。被告人毛方林因盜竊價值19388元的災區財物,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盜竊贓物予以追繳。
四川司法界人士表示,對于此類主觀惡意比較大的案件,量刑一般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從重。
據了解,為了震懾各類趁災違法犯罪活動,在地震之后的一個月內,四川各重災區都舉行了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公捕大會,公開宣布對趁災作案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
“公捕公處,在地震災區的特殊情況下,對于穩定秩序非常必要,效果也很好。”成都市檢察院相關人員說,成都市重災區都江堰、彭州都舉行了公捕大會。
而極重災區北川縣,則在2008年內舉行了三次公捕公處大會,“很有收效,群眾反映很好。”北川縣法院副院長李芝軍說。
北川縣公安局震后首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公開處理,是在2008年6月15日,北川擂鼓鎮安置點一個簡陋的會場。當天下午2點半左右,數百名安置點居民聞訊趕來,18名身穿橙色馬甲的犯罪嫌疑人分乘兩輛卡車被押至會場。為維護現場秩序,當地武警部隊派出了60名戰士。
在這18名被公開處理的犯罪嫌疑人中,除了震前5名嫌疑人因傷害和詐騙被批捕外,其余13人都是因在震后進入災區盜竊而被刑事拘留的。這13人中既有綿陽本地人,也有從山東、江西、重慶等地專程來到災區企圖“渾水摸魚”的人。
據《瞭望東方周刊》了解,5.12地震后,北川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33件,其中盜竊罪18件,涉及29人。盜竊、交通肇事、故意傷害案件,占所有案件的80%;而自地震起至2009年3月底,都江堰市院批捕破壞抗震救災、災后重建刑事犯罪案件85件116人;彭州市院批捕破壞災后恢復重建刑事犯罪案件34件51人;崇州市院批捕破壞抗震救災、災后恢復重建刑事犯罪案件28件59人。
各類刑事案件發案率較正常時期有所上升,北川縣的民事案件與同期相比增長了近一倍,社會影響相當嚴重。為了方便進一步打擊犯罪,四川各重災區都設立了不少基層工作網點。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
地震災區的維穩工作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壓力,“嚴打”并沒有想象中那么簡單。
“如果被告人也是受災群眾,在地震中已經一無所有,又該怎么處理?”北川法院黨組書記魏宗久說,災區幾乎每個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北川的一件失火案,就充分體現了這一點。
據魏宗久介紹,由于板房比較容易著火,在災區安置點是嚴禁煙火的。但一位受災群眾卻因醉酒,不慎將連接著電源的熱水器放在被褥上,引起失火,一整排板房全被燒毀。每25平方米板房的價值就是1萬元,他這一次就導致了23萬元的損失。
按照法律規定,失火罪是要負刑事責任的。但作為受災群眾,他在心緒不寧情況下的過失,又該怎樣依法處理?“考慮到社會影響以及受災群眾情緒,我們該怎么辦?”魏宗久說。此案目前還在審理中。
更為嚴重的是,地震使許多人都遭受了親人離去、財產損毀的痛苦,或多或少的心理陰影,都影響到他們待人處事的方法,一些人在地震后脾氣變得暴躁,容易激動,似乎要發泄心中的郁悶。在發放救災物品、分配板房的過程中,一些村鎮基層干部有被受災群眾謾罵、毆打的情況發生。
一些受災群眾的過激行為往往將矛盾升級為傷害,成都市檢察院辦理的王某等人故意殺人案就是一例。他們覺得裝修的老板材料要價過高,“是在發國難財”,將被害人毆打后帶至一偏僻河邊再次毆打并討說法,最后導致被害人跳河身亡。甚至還有一些為幾十元的借款未還就在帳篷內大打出手、致人重傷的案件。
“很難用常態下的法律去處理地震這種非常態環境下的案子?!蔽鹤诰谜f。
災后犯罪大多集中于侵犯財產犯罪,而且罪犯身份集中于農村人口和城市無業人員,“他們大都文化水平很低,心理脆弱、沖動。”魏宗久說,災區發生的每一件案子,如果處理不當,都可能對穩定帶來意想不到的影響。
“對涉災案件的處理,首要考慮因素是社會效果,然后要體現出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比如聚眾鬧事的案例,都是從重處罰?!睋鹤诰媒榻B,除嚴厲打擊各類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兩搶一盜”、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強奸等刑事犯罪案件外,依法對一些具有特殊情節的刑事案件采取了不同的處理方式。
成都市檢察院的一份報告,則對涉災刑事案件的處理做出明確的劃分:
對出于自救和援救目的而實施的妨害公務、哄搶救災物資、盜竊、搶奪等輕微犯罪,考慮到事出有因,一般社會公眾也能理解和容忍,法理上情有可原等因素,對行為人一般慎重而不定罪,從寬處理;
對遇難者家屬等在情緒激動情況下實施的非正常聚集鬧訪或串通鬧訪,以及群眾出于義憤對破壞抗震救災的人實施輕微暴力行為的,一般不定罪處罰;
對行為人因全力投身搶險、救災工作而出現的過失性犯罪,一般不采取強制措施,原則上從輕減輕處罰;
對確有一技之長,能為災后恢復重建起到重要作用而確已構成犯罪的人員,讓其戴罪立功,繼續為災區恢復重建獻智出力;
對編造、傳播可能引發社會恐慌的不實信息的行為,情節較為輕微,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但若情節特別惡劣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則以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