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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人民的共同意愿出發——共和國的法律,始終根植于深厚的民意土壤,體現著人民的共同意愿
新生的人民政權,需要體現人民共同意愿的法制基礎——
1949年9月,金秋時節的北平。新中國成立的各項籌備工作進入最關鍵的階段。
9月29日,作為人民共和國臨時憲法的《共同綱領》草案交付表決,600多位代表幾乎在同一時間舉起自己的手,一致表示贊成。
“《共同綱領》代表了全國人民的希望和要求,體現了每一位代表的心愿和意志”——重讀早已泛黃的報章,中國人民迎來嶄新時代的喜悅和第一次當家做主的自豪躍然紙上。
5年之后,9月20日下午5時55分。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執行主席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表決結果:投票數共1197張,同意票1197張。全場一片歡騰,暴風雨般的鼓掌聲和歡呼聲持續了五分鐘之久……
“1954年憲法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人民的憲法!”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憲法學權威專家許崇德這樣評價。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的憲法,在東方大地上第一次與人民的意愿高度契合。
必須保障人民民主,加強法制建設——剛剛走出十年浩劫的中國,無比熱切地呼喚著民主和法制。
1978年底,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勝利召開,中國開始了一場前所未有的偉大轉折,開啟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嶄新征程。這是一項關系黨和國家命運、關系人民權利保障的歷史性決策——
“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改革開放初期,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以時不我待的緊迫感和不負重托的責任感,把立法工作擺到了重要議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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