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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撤銷/無效
對任何有關撤銷或宣布一專利無效的決定應可進行司法審查。
第33條
保護期限
可獲得的保護期限不得在自申請之日8起計算的20年期滿前結束。
第34條
方法專利:舉證責任
1.就第28條第1款(b)項所指的侵害所有權人權利的民事訴訟而言,如一專利的客體是獲得一產品的方法,則司法機關有權責令被告方證明其獲得相同產品的方法不同于已獲專利的方法。因此,各成員應規定至少在下列一種情況下,任何未經專利所有權人同意而生產的相同產品,如無相反的證明,則應被視為是通過該已獲專利方法所獲得的:
(a)如通過該已獲專利方法獲得的產品是新的;
(b)如存在實質性的可能性表明該相同產品是由該方法生產的,而專利所有權人經過合理努力不能確定事實上使用了該方法。
2.只有滿足(a)項所指條件或只有滿足(b)項所指條件,任何成員方有權規定第1款所指的舉證責任在于被指控的侵權人。
3.在引述相反證據時,應考慮被告方在保護其制造和商業秘密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6節: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拓撲圖)
第35條
與《IPIC條約》的關系
各成員同意依照《IPIC條約》第2條至第7條(第6條第3款除外及第12條和第16條第3款,對集成電路的布圖設什(拓撲圖)(本協定中稱“布圖設計”)提供保護,此外還同意遵守下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