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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僅適于提高在其他多邊協定中達成和實施的、并由WTO所有成員在這些協定項下接受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修正,在TRIPS理事會經協商一致所提建議的基礎上,可依照《WTO協定》第10條第6款提交部長級會議采取行動。
第72條
保留
未經其他成員同意,不得對本協定的任何規定提出保留。
第73條
安全例外
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
(a)要求一成員提供其認為如披露則會違背其根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或
(b)阻止一成員采取其認為對保護其根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動;
(ⅰ)與裂變和聚變物質或衍生這些物質的物質有關的行動;
(ⅱ)與武器、彈藥和作戰物資的貿易有關的行動,及與此類貿易所運輸的直接或間接供應軍事機關的其他貨物或物資有關的行動;
(ⅲ)在戰時或國際關系中的其他緊急情況下采取的行動。
(c)阻止一成員為履行《聯合國憲章》項下的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義務而采取的任何行動。
8各方理解,無原始授予制度的成員可規定保護期限應自原始授予制度中的申請之日起計算。
9本節中的“權利持有人”一詞應理解為與《IPIC條約》中的“權利的持有人”一詞含義相同。
10在本規定中,“違反誠實商業行為的方式”應至少包括以下做法:違反合同、泄密和違約誘導,并且包括第三方取得未披露的信息,而該第三方知道或因嚴重疏忽未能知道未披露信息的取得涉及此類做法。
11在本部分中,“權利持有人”一詞包括具有在法律上主張這種權利的資格的聯盟和協會。
12如一成員已取消對跨越與其形成關稅同盟一部分的另一成員邊境的貨物流動的實質上所有管制,則不得要求該成員在該邊境上適用本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