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Large Medium Small |
2.各成員可拒絕對某些發明授予專利權,如在其領土內阻止對這些發明的商業利用是維護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對環境造成嚴重損害所必需的,只要此種拒絕授予并非僅因為此種利用為其法律所禁止。
3.各成員可拒絕對下列內容授予專利權:
(a)人類或動物的診斷、治療和外科手術方法;
(b)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動物,以及除非生物和微生物外的生產植物和動物的主要生物方法。但是,各成員應規定通過專利或一種有效的特殊制度或通過這兩者的組合來保護植物品種。本項的規定應在《WTO協定》生效之日起4年后進行審議。
第28條
授予的權利
1.一專利授予其所有權人下列專有權利:
(a)如一專利的客體是產品,則防止第三方未經所有權人同意而進行制造、使用、標價出售、銷售或為這些目的而進口6該產品的行為;
(b)如一專利的客體是方法,則防止第三方未經所有權人同意而使用該方法的行為,并防止使用、標價出售、銷售或為這些目的而進口至少是以該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行為。
2.專利所有權人還有權轉讓或以繼承方式轉移其專利并訂立許可合同。
第29條
專利申請人的條件
1.各成員應要求專利申請人以足夠清晰和完整的方式披露其發明,使該專業的技術人員能夠實施該發明,并可要求申請人在申請之日,或在要求優先權的情況下在申請的優先權日,指明發明人所知的實施該發明的最佳方式。
2.各成員可要求專利申請人提供關于申請人相應的國外申請和授予情況的信息。
第30條
授予權利的例外
各成員可對專利授予的專有權規定有限的例外,只要此類例外不會對專利的正常利用發生無理抵觸,也不會無理損害專利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考慮第三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