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Large Medium Small |
第六部分過渡性安排
第七部分機構安排:最后條款
附件1C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
各成員,
期望減少對國際貿易的扭曲和阻礙,并考慮到需要促進對知識產權的有效和充分保護,并保證實施知識產權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成為合法貿易的障礙;
認識到,為此目的,需要制定有關下列問題的新的規則和紀律:
(a)GATT1994的基本原則和有關國際知識產權協定或公約的適用性;
(b)就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效力、范圍和使用,規定適當的標準和原則;
(c)就實施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規定有效和適當的手段,同時考慮各國法律制度的差異;
(d)就在多邊一級防止和解決政府間爭端規定有效和迅速的程序;
(e)旨在最充分地分享談判結果的過渡安排;
認識到需要一個有關原則、規則和紀律的多邊框架,以處理冒牌貨的國際貿易問題;
認識到知識產權屬私權;
認識到各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基本公共政策目標,包括發展目標和技術目標;
還認識到最不發達國家成員在國內實施法律和法規方面特別需要最大的靈活性,以便它們能夠創造一個良好和可行的技術基礎;
強調通過多邊程序達成加強的承諾以解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爭端從而減少緊張的重要性;
期望在WTO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本協定中稱“WIPO”)以及其他有關國際組織之間建立一種相互支持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