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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聯盟國家的批準或加入;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聯盟以外國家的加入;生效
第二十二條 批準或加入的后果
第二十四條 領地
第二十五條 在國內執行本公約第二十六條退出
第二十七條 以前議定書的適用第二十八條爭議
第二十九條 簽字、語言、保存職責
第三十條 過渡條款
第一條
【本聯盟的建立;工業產權的范圍】*
(1) 適用本公約的國家組成聯盟,以保護工業產權。
(2) 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有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或原產地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
(3) 對工業產權應作最廣義的理解,它不僅應適用于工業和商業本身,而且也應同樣適用于農業和采掘業,適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產品,例如: 酒類、谷物、煙葉、水果、牲畜、礦產品、礦泉水、啤酒、花卉和谷類的粉。
(4) 專利應包括本聯盟國家的法律所承認的各種工業專利,如輸入專利、改進專利、增補專利和增補證書等。
第二條
【本聯盟各國國民的國民待遇】
(1) 本聯盟任何國家的國民,在保護工業產權方面,在本聯盟所有其他國家內應享有各該國法律現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國民的各種利益;一切都不應損害本公約特別規定的權利。因此,他們應和國民享有同樣的保護,對侵犯他們的權利享有同樣的法律上的救濟手段,但是他們遵守對國民規定的條件和手續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