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Large Medium Small |
第二十四條
【領地】
(1) 任何國家可以在其批準書或加入書中聲明,或在以后任何時候以書面通知總干事,本公約適用于該國的聲明或通知中所指定的由該國負責其對外關系的全部或部分領地。
(2) 任何國家已經作出上述聲明或提出上述通知的,可以在任何時候通知總干事,本公約停止適用于上述的全部或部分領地。
(3) (a) 根據(1)款提出的聲明,應與包括該項聲明的批準書或加入書同時發生效力;根據該款提出的通知應在總干事通知此事后三個月發生效力。
(b) 根據第(2)款提出的通知,應在總干事收到此項通知十二個月后發生效力。
第二十五條
【在國內執行本公約】
(1) 本公約的締約國承諾,根據其憲法,采取保證本公約適用的必要措施。
(2) 不言而喻,各國在遞交其批準書或加入書時將能根據其本國法律實施本公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退出】
(1) 本公約無限期地有效。
(2) 任何國家可以通知總干事退出本議定書。該項退出也構成退出本公約以前的一切議定書。退出僅對通知退出的國家發生效力,本公約對本聯盟其他國家仍完全有效。
(3) 自總干事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退出發生效力。
(4) 任何國家在成為本聯盟成員國之日起五年屆滿以前,不得行使本條所規定的退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