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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一個國家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提供證明文件,證實展出的物品及其在展覽會展出的日期。
第十二條
【國家工業產權專門機構】
(1) 本聯盟各國承諾設立工業產權專門機構和向公眾傳遞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的中央機構。
(2) 該專門機構定期出版公批按時公布:
(a) 被授予專利的人的姓名和取得專利的發明的概要;
(b) 注冊商標的復制品。
第十三條
【本聯盟大會】
(1) (a) 本聯盟設大會,由本聯盟中受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約束的國家組成。
(b) 每一國政府應有一名代表,該代表可以由副代表、顧問和專家輔助。
(c) 各代表團的費用由委派該代表團的政府負擔。
(2) (a) 大會的職權如下:
(i) 處理有關維持和發展本聯盟及執行本公約的一切事項;
(ii) 對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以下簡稱“本組織”)公約中所述的知識產權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作關于籌備修訂會議的指示,但應適當考慮本聯盟國家中不受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約束的國家所提的意見;
(iii) 審查和批準本組織總干事有關本聯盟的報告和活動,并就本聯盟權限內的事項對總干事作一切必要的指示;
(iv) 選舉大會執行委員會的委員;
(v) 審查和批準執行委員會的報告和活動,并對該委員會作指示;
(vi) 決定本聯盟計劃和通過二年預算,并批準決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