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Large Medium Small |
(vii) 通過本聯盟的財務規則;
(viii) 為實現本聯盟的目的,成立適當的專家委員會和工作組;
(ix) 決定接受哪些非本聯盟成員國的國家以及哪些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以觀察員身份參加本聯盟會議;
(x) 通過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的修改;
(xi) 采取旨在促進實現本聯盟目標的任何其他的適當行動;
(xii) 履行按照本公約是適當的其他職責;
(xiii) 行使建立本組織公約中授予并經本聯盟接受的權利。
(b) 關于對本組織管理的其他聯盟也有利害關系的事項,大會在昕取本組織協調委員會的意見后作出決議。
(3) (a) 除適用(b)項規定的情況外,一名代表僅能代表一個國家。
(b) 本聯盟一些國家根據一項專門協定的條款組成一個共同的、對各該國家具有第十二條所述的國家工業產權專門機構性質的機構的,在討論時,可以由這些國家中的一國作為共同代表。
(4) (a) 大會每一成員國應有一個投票權。
(b) 大會成員國的半數構成開會的法定人數。
(c) 盡管有(b)項的規定,如任何一次會議出席的國家不足大會成員國的半數,但達到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時,大會可以作出決議,但是,除有關其本身的議事程序的決議外,所有其他決議只有符合下述條件才能生效。國際局應將這些決議通知未出席的大會成員國,請其在通知之日起三個月的期間內以書面表示其投票或棄權。在該期間屆滿時,如這些表示投票或棄權的國家數目,達到會議本身開會的法定人數所缺少的國家數目,只要同時也取得了規定的多數票,這些決議應有效。
(d) 除適用第十七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外,大會決議需有所投票數的三分之二票。
(e) 棄權不應認為是投票。
(5) (a) 除適用(b)項規定的情況外,一名代表只能以一國名義投票。
(b) 第(3)款(b)項所指的本聯盟國家,一般應盡量派遣本國的代表國出席大會的會議。然而,如其中任何國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派出本國代表團時,可以授權上述國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派出本國代表團時,可以授權上述國家中其他國家代表團以其名義投票,但每一代表團只能為一個國家代理投票。代理投票的權限應由國家元首或主管部長簽署的文件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