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Large Medium Small |
(2) 為此目的,將陸續在本聯盟國家之一舉行本聯盟國家代表會議。
(3) 對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的修正應按照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專門協定】
不言而喻,本聯盟國家在與本公約的規定不相抵觸的范圍內,保留有相互間分別簽訂關于保護工業產權的專門協定的權利。
第二十條
【本聯盟國家的批準或加入;生效】
(1) (a) 本聯盟任何國家已在本議定書上簽字者,可以批準本議定書,未簽字者可以加入本議定書。批準書和加入書應遞交總干事保存。
(b) 本聯盟任何國家可以在其批準書或加入書中聲明其批準或加人不適用于:
(i) 第一條至第十二條,或
(ii) 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
(c) 本聯盟任何國家根據(b)項的規定聲明其批準或加入的效力不適用于該項所述的兩組雜文之一者,以后可以隨時聲明將其批準或加人的效力擴大至該組條文。該項聲明書應遞交總干事保存。
(2) (a) 第一條至第十二條,對于最早遞交批準書或加入書而未作上述第(1)款(b)項第(i)目所允許的聲明的本聯盟十個國家,在遞交第十份批準書或加入書三個月后,發生效力。
(b) 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對于最早遞交批準書或加入書而未作上述第(1)款(b)項第(ii)目所允許的聲明的本聯盟十個國家,在遞交第十份批準書或加入書三個月后,發生效力。
(c) 以第(1)款(b)項第(i)目和第(ii)目所述的兩組條文按照(a)項和(b)項的規定每一組開始生效為條件,以及以適用第(1)款(b)項規定為條件,第一條至第卡七條,對于(a)項和(b)項所述的遞交批準書或加入書的國家以外的、或按第(1)款(c)項遞交聲明的任何國家以外的本聯盟任何國家,在總干事就該項遞交發出通知之旺個月后發生效力除非所遞交的批準書、加入書或聲明已經指定以后的日期。在后一情況下,本議定書對該國應在其指定的日期發生效力。
(3) 第十八條至第三十條,對遞交批準書或加入書的本聯盟任何國家,應在第(1)款(b)項所述的兩組條文中任何一組條文,按照第(2)款(a)、(b)或(c)項對該國生效的日期中比較早的那一日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