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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國際局提供有關本聯盟的服務應得的費用或收款的數額由總干事確定,并報告大會和執行委員會。
(6) (a) 本聯盟應設工作基金,由本聯盟每一國家一次繳納的款項組成,如基金不足,大會應決定予以增加。
(b) 每一國家向上述基金初次繳納的數額或在基金增加時分擔的數額,應與建立基金或決定增加基金的一年該國繳納的會費成比例。
(c) 繳款的比例和條件應由大會根據總干事的建議,并聽取本組織協調委員會的建議后規定。
(7) (a) 在本組織與其總部所在地國家締結的總部協定中應規定,工作基金不足時該國應給予墊款。每次墊款的數額和條件應由本組織和該國簽訂單獨的協定。該國在承擔墊款義務期間,應在執行委員會中有當然席位。
(b) (a)項所指的國家和本組織都各自有權以書面通知廢除墊款的義務。廢除應于發出通知當年年底起三年后生效。
(8) 帳目的會計檢查工作應按財務規則的規定,由本聯盟一個或一個以上國家或由外界審計師進行。他們應由大會在征得其同意后予以指定。
第十七條
【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的修正】
(1) 修正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條和本條的提案,可以由大會任何一個成員國、執行委員會或總干事提出。這類提案應由總干事至少在提交大會審議六個月前通知大會成員國。
(2) 對第(1)款所述各條的修正案須由大會通過。通過需要有所投票數的四分之三票,但第十三條和本款的修正案需要有所投票數的五分之四票。
(3) 第(1)款所述各條的修正案,在總干事收到大會通過修正案時四分之三的大會成員國依照各該國憲法程序接受修正案的書面通知一個月后發生效力。各該條的修正案在經接受后,對修正案生效時大會成員國以及以后成為大會成員國的所有國家都有約束力,但有關增加本聯盟國家的財政義務的修正案,僅對通知接受該修正案的國家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
【第一條至第十二條和第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的修訂】
(1) 本公約應交付修訂,以便采用一些旨在改善本聯盟制度的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