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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際局匯集有關工業產權的情報并予以公布。本聯盟各成員國應迅速將一切有關保護工業產權的新法律和正式文本送交國際局;此外,還應向國際局提供其工業產權機構發表的保護工業產權直接有關并對耐工作有用的出版物。
(3) 國際局應出版月刊。
(4) 國際局應依請求向本聯盟任何國家提供有關保護工業產權問題的情報。
(5) 國際局應進行研究,并提供服務,以促進對工業產權的保護。
(6) 總干事及其指定的職員應參加大會、執行委員會以以及任何其他專家委員會或工作組的一切會議,但無投票權。總干事或其指定員為這些機構的當然秘書。
(7) (a) 國際局應按照大會的指示,與執行委員會合作,籌備對本公約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以外的其他條款的修訂會議。
(b) 國際局可以就修訂會議的籌備工作與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協商。
(c) 總干事及其指定的人員應參加這些會議的討論,但無投票權。
(8) 國際局應執行指定由其執行的任何其他任務。
第十六條
【財務】
(1) (a) 本聯盟應制定預算。
(b) 本聯盟的預算應包括本聯盟本身的收入和支出,對各聯盟共同經費預算的攤款,以及需要時對本組織成員國會議預算提供的款項。
(c) 不是專屬于本聯盟、而且也屬于本組織所管理的其他一個或一個以上聯盟的經費,應認為各聯盟的共同經費。本聯盟在該項共同經費中的攤款應與本聯盟在其中所享的利益成比例。
(2) 本聯盟預算的制定應適當考慮到與本組織管理的其他聯盟預算相協調的需要。
(3) 本聯盟預算的財政來源如下:
(i) 本聯盟國家的會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