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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就總干事擬訂的本聯盟計劃草案和二年預算向大會提出建議;
(iii) 將總干事的定期報告和年度會計檢查報告,附具適當的意見,提交大會。
(iv) 根據大會決議,并考慮大會兩屆通常會議中間發生的情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證總干事執行本聯盟的計劃;
(v) 執行本公約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b) 關于對本組織管理的其他聯盟也有利害關系的事項,執行委員會應在昕取本組織協調委員會的意見后作出決議。
(7) (a) 執行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通常會議,由總干事召集,最好和本組織協調委員會同時間同地點召開。
(b) 執行委員會臨時應該應由總干事依其本人倡議或應委員會主席或四分之一委員的要求而召開。
(8) (a) 執行委員會每一成員國應有一個投票權。
(b) 執行委員會委員的半數構成開會的法定人數。
(c) 決議需有所投票數的簡單多數。
(d) 棄權不應認為是投票。
(e) 一名代表權能代表一個國家,并以一個國家名義投票。
(9) 非執行委員會委員的本聯盟國家可以派觀察員出席執行委員會的會議。
(10) 執行委員會應通過其本身的議事規程。
第十五條
【國際局】
(1) (a) 有關本聯盟的行政工作應由國際局執行。國際局是由本聯盟的局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國際公約所建立的聯盟的局聯合的繼續。
(b) 國際局特別應執行本聯盟各機構的秘書處的職務。
(c) 本組織總干事為本聯盟最高行政官員,并代表本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