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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最后條款
(1) (a) 本公約應在一份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作成的單一文本上簽署,各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并應交由瑞典政府保存。
(b) 截止到1968年1月13日本公約應在斯德哥爾摩開放簽署。
(2) 正式文本,應由總干事經與有關國家政府協商后以德文、意大利文、葡萄牙文以及成員國會議指定的其它文字制定。
(3) 總干事應將經正式核簽的本公約副本和由成員國會議通過的每項修正案的副本各兩份分送巴黎聯盟或伯爾尼聯盟各成員國政府、其它加人本公約國家的政府,以及其它要求得到這些文件的國家政府。分送給各國政府的經簽署的本公約副本應由瑞典政府核簽。
(4) 總干事應向聯合國秘書處登記本公約。
第二十一條
過渡條款
(1}在第一任總干事就職前,本公約中凡提到國際局或總干事之處,應分別視為是指保護工業、文學和藝術產權聯合國際局[亦稱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BIRPI)]或其總干事。
(2) (a) 凡屬任一聯盟的成員而尚未參加本公約的國家,如果它們愿意,在自本公約生效之日起五年內,可行使如同它們參加了本公約一樣的權利。凡希望行使這種權利的國家應書面通知總干事,該通知書應于收到之日生效。這類國家在上述期限屆滿前應視為大會和成員國會議的成員。
(b) 當該五年期限屆滿時,這類國家在大會、成員國會議和協調委員會中不應再有表決權。
(c) 這類國家在成為本公約當事國后,應再度得到表決權。
(3) (a) 在巴黎聯盟或伯爾尼聯盟的成員國尚未全部參加本公約以前,國際局和總干事應分別兼管保護工業、文學和藝術產權聯合國際局及其總干事的職責。
(b) 該聯合國際局任用的工作人員,自本公約生效之日起在上述(a)段所指的過渡期間,應被認為也是由國際局任用的。
(4) (a) 一旦巴黎聯盟所有成員國全部成為本組織成員后,該聯盟事務局的權利、義務和財產應移交給本組織國際局。
(b) 一旦伯爾尼聯盟所有成員國全部成為本組織成員后,該聯盟事務局的權利、義務和財產應移交給本組織國際局。